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东莞配电柜回收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月报制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十四)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障金规定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说明工作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拒绝。 (二)认定主要事实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处理结果为依据,而有关部门未提供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